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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心得体会 时间:2023-06-12 12:22:02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促进表彰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办发〔2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工作事项,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三)国务院已经进行表彰奖励,需要以省政府名义比照进行表彰奖励的。

(四)由省政府组织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点工作,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五)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六)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七)其他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第四条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严格设奖,按绩施奖,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长期项目要按周期进行。表彰奖励周期一般为3年至5年。

第六条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单位总数的5%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5‰以内,参评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先进个人的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表彰决定明确规定受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相应待遇外,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一般不与待遇挂钩。

第八条 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批准保留的、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长期表彰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主办部门向省人社厅报送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二)省人社厅对表彰奖励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三)主办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省政府领导审议后组织实施。

(四)主办部门拟表彰奖励的单位、人选,经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六)表彰奖励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九条 拟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并拟设立为长期表彰奖励项目和已经国家批准保留,拟撤销或调整的表彰奖励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数量总额限额控制;拟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临时性表彰奖励项目可随时向国家申报,不按国家数量总额控制。以上表彰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办部门于年初(在突发事件拟开展表彰前)向省人社厅报送立项(撤销或调整)申请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立项(撤销或调整)呈报表》。立项(撤销或调整)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设立(撤销或调整)依据和理由。

2.立项项目奖励次数、周期以及评选范围、条件。

3.立项项目表彰奖励比例和数额。

4.立项项目表彰奖励形式和奖励经费来源。

(二)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人社厅审核同意的,由奖励主办部门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不得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属于临时性工作或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未按程序申报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追加申报。

第十二条 拟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单位、人选,应坚持自下而上、逐步审核推荐。推荐单位、人选要向表彰奖励项目内容的主体基层单位和一线单位倾斜,省直单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部门重复奖励。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推荐奖励表彰;县处级领导干部奖励比例不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20%。对拟表彰奖励的推荐单位、人选,主办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主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或奖状,一般不给予物质奖励。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奖励证书,根据表彰奖励目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应低于省级劳动模范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集体和个人所获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由原主办部门提出,经省人社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收回奖牌、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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