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和市大气办《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和市大气办《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气防领办〔2016〕28号)精神,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高速公路两侧和城镇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取缔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环评不达标或无环评手续的有证露天矿山;修复绿化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对全县露天矿山进行污染深度整治,切实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推动全县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二、目标任务
自2016年起,利用3年时间对全县21个露天矿山进行污染深度整治。其中,对15个不具备环评要求的有证露天矿山进行停产整治,并积极鼓励引导转为地下开采,力争5年内实现全县露天矿山全部退出;对6处严重影响生态景观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
三、重点工作和时间安排
(一)停产整治。自2016年起,对15个不具备环评要求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实施深度整治的露天矿山,责令在2016年6月底前全部停产到位,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实施综合整治。整治完成后由县政府组织验收,经验收达到环保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在2016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停产到位,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关闭。对既不主动申请关闭,又拒不停产整治或整治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关闭。对依法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上述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告。
(二)修复绿化。对6处严重影响生态景观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修复绿化,抑制扬尘。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县发改部门暂停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县环保部门暂停露天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并积极鼓励引导已设露天矿山变更开采方式,转为地下开采。
(二)鼓励关闭退出。对已经取得合法手续、环保验收达标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和环保验收达标因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退还及补偿、奖励问题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因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不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补偿。
(三)支持转型发展。因政策性关闭或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的,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县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在原址申请转型的或进入工业园区等异地转型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旅游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给予用地支持。
(四)创新治理模式。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的新模式进行治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对确定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大力推进以PPP模式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破解财政资金不足的瓶颈制约。通过政府采购、矿山企业委托付费等多种形式鼓励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质量,加快治理进度。
(五)实施政策支持。在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依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所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完成治理,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有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林业、安监、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全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合各职能部门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
(二)明确责任分工。由县政府统筹协调全县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停产整治、修复绿化以及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县发改部门负责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县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行动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补偿和奖励费用;县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无证、越层越界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申请转为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对露天矿山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并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县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并及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安监部门负责对进行深度整治的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进行严格监管,并及时吊销关闭的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县水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加强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及时查处矿山企业水保违法行为;县电力部门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及时停止供电,配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对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中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留存工作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强化联合执法。县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联动,主动作为,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要重点打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有关标准、相关政策、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正透明。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涉及深度整治的露天矿山实施非法采矿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行为进行举报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335—7883307)
(五)严格考核问责。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已被市政府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省、市政府将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将给予资金、用地指标奖励,对推进不力,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实施约谈或问责,实行区域环评限批、扣减用地指标、停批矿业权等限制性措施。县政府也将按照省、市要求对在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