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实现涉农项目整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平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实现涉农项目整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21号)和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
中央资金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旅游发展基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20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级资金14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资金;市级林业补助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市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市级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资金;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资金;市级农业防灾减灾新技术推广资金;市级农村改厕项目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在项目规划、立项报批、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等过程中,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严格审核和全程监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坚持以扶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支出绩效评价,推进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规划引领,绩效考核。规划项目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结合扶贫专项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整合资金的重点投向。
第六条 县为主体,统筹安排。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由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自主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扶贫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搭建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农口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扶贫、财政、发改、农工委、林业、水务、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八条 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包括项目规划的立项、审批,实施方案的制定,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对涉农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牵头协调各涉农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拟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为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提供决策依据。制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考核管理办法。
财政局:按月提交整合资金额度,拟定整合资金方案,为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提供资金依据。制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扶贫专项规划及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保证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第九条 规范操作程序:1.制定资金统筹计划。领导小组提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总体计划,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2.项目的实施。按照资金整合、突出重点、业务关联、集中使用的原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业务主管部门。(260个扶贫村的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属乡镇和驻村帮扶工作队)3.项目的竣工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验收。4.整合项目验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监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产业脱贫。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包括:村级光伏电站及电力增容;发展乡村旅游;新型经营主体资产收益;农业园区建设;林果产业建设。
就业脱贫。为贫困户剩余劳动力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对就读中等职业教育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实施“雨露计划”项目。
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乡镇、村的农村道路硬化、亮化工程,饮水、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乡镇村农村信息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危房改造,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电商扶贫。支持260个贫困村全面“触网”,达到全覆盖。完善县电商服务中心和村服务点功能及配套设施,为贫困村网店开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社会扶贫。对于2015年以来已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村可从整合资金中适当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巩固脱贫成效,稳定脱贫成果。对于非贫困村中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用于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全局性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按照“多渠道来源,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要求,凡属整合项目资金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等管理规定,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进行实施,拨付业务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严格按照部门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行项目公示制,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突出重点项目的实施,尽快形成项目合理、安排科学、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管理机制。对以县为主的项目设计、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量满足项目各项条件和要求,确保项目高质量实施和顺利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用途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测与考评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监测。县项目整合办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情况,为县领导小组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县财政部门认真填报《平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统计表》,经政府批准按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各涉农部门要认真做好整合涉农项目的统计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全面跟踪整合涉农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项目进度等方面的进展情况,部门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整合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涉农项目整合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对整合涉农项目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建立问责机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应整合而不按规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加强整治预防措施。将统筹整合的资金纳入检察扶贫范围。各涉农部门要及时将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在平山县检察院检察扶贫网络平台上报备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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