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7·19”以来,我县受灾总人数24.9万人,涉及23个乡镇,674个村,56731户,其中,重灾人口15万,重点是6个乡镇、152个村,农村房屋坍塌5788间、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县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
安置救助工作方案
“7·19”以来,我县受灾总人数24.9万人,涉及23个乡镇,674个村,56731户,其中,重灾人口15万,重点是6个乡镇、152个村,农村房屋坍塌5788间、损坏25435间,两次转移安置群众18832人,解救被困群众140余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2.9万亩,直接经济损失达32亿元。灾情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迅速行动,妥善转移安置群众,及时安排群众生活所需物资款项,有效解决了受灾群众燃眉之急,应急抢险救助阶段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根据县政府《关于做好特大洪水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7·19”特大洪水灾害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视察唐山时的重要讲话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的决策部署,按照阶段安排、分类施救的思路,将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将过渡期临时安置生活救助与冬春救助相结,将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加固修缮与美丽乡村、脱贫攻坚相结合,在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实现灾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县政府统筹负责安置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充分考虑受灾群众意愿,允许受灾群众自主选择过渡安置和重建方式。
(二)属地管理、乡镇为主。各受灾乡镇政府是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统筹财力、提高效率,县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
(三)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受灾村“两委”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互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置工作要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完整台账,对实施安置补助政策的受灾群众进行评议、公示。
三、救助范围
全县受灾较重的重点灾民。
四、主要任务
(一) 应急救灾阶段
1. 起止时间
自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之日起,至2016年8月8日前基本结束。
2. 目标任务
(1)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拨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好食品、粮食和水的供应,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和基本生活用品,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做好紧急生活救助工作。认真核实灾情,抓紧核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建立台账,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3. 对象标准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时间为15天。
4 、资金来源
使用中央和省、市下拨的自然生活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从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列支。
(二) 过渡安置阶段
1. 起止时间
自应急救灾阶段结束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结束。
2. 目标任务
(1)妥善做好临时过渡安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倒损房屋重建户,鼓励投亲靠友或通过村委会、敬老院、厂房等空置房屋进行安置。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有无法安置的受灾群众,应通过搭建活动板房、救灾帐篷等予以安置,确保临时过渡安置阶段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利用学校安置受灾群众的,要保证学生开学正常使用。
(2)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准备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对因灾倒损住房的安全鉴定,确定因灾倒塌、严重损毁需拆除重建户以及因灾一般损坏需加固修缮户,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签字确认、依规公开。依法鉴定经加固修缮后可入住的因灾一般损坏住房,在过渡安置阶段必须完成加固修缮工作并入住。
(3)认真核实需要过渡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区分一般受灾群众和特困受灾群众,建立台账,按标准、按程序做好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3. 对象标准
对一般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无粮、无钱、无自救能力的特困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60元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时间为3个月。
4. 资金来源
使用中央和省、市下拨的自然生活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从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列支。
(三) 恢复重建阶段
1.起止时间
自过渡安置阶段开始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结束。
2.目标任务
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就地重建和异地搬迁,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重灾区倒损农房调查核实、安全鉴定,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原址重建农房任务,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易地迁建农房任务。
3.救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详见《“7·19”特大洪水灾害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四) 后续救助阶段
1. 起止时间
自恢复重阶段开始之日起,至2017年5月。
2. 目标任务
(1)冬春救助。对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需要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冬春救灾救助范畴,保障其基本生活。
(2)低保救助。对因灾致贫,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临时救助。对享受低保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4)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3 .对象标准
将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按相关标准纳入救助范围。
4. 资金来源
低保、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争取中央和省支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各县统筹使用的救灾资金。
(五) 民政设施修缮
1. 起止时间
自应急救灾阶段结束之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结束。
2 .目标任务
(1)摸清底数。县政府对各本辖区范围在特大洪水灾害中,遭受洪灾损毁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2)编制规划。根据损坏程度,县政府将损毁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工作统一纳入当地政府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推进建设。由县政府按照重建规划,组织进行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确保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修缮加固任务,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3. 对象标准
因洪灾损坏、过水、浸泡、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完全倒塌的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站、火葬场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4 .资金来源
由各县从统筹的各级救灾资金中列支,县政府根据情况争取上级和同级资金给予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周素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副局长任鸿亮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副书记李晓东、副局长田书军、党组成员周伟华、齐永波、卞金花、杨晓冬、刘永强、主任科员王联文、副主任科员齐志涛组成。各受灾乡镇也要成立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配备人员,健全机制、推动落实,确保救灾不漏一户、不掉一人。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深入灾区、深入群众,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要认真核查灾情,严格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组织人员对已报数据逐村逐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灾情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灾情会商,配合搞好房屋等级鉴定、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住房重建修缮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工入住。
(三)规范款物使用。对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以及接受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群众生活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使用情况;对各级安排的救灾物资以及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救灾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及统筹规范使用;对于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要予以积极引导。
(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和救助活动,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及时发布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广泛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安置救助,特别是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五)注重心理疏导。组织专业社工人员和志愿者,及时主动对受灾群众特别是失去亲属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调整情绪,促进心理平衡,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灾害,树立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
(六)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政策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分配使用、倒损房屋重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私分、克扣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致使受灾群众得不到妥善安置救助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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