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和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行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和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追究办法。
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和职责分工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条 依据《行唐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各乡镇、开发区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负责本辖区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3.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向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反馈应由县直职能部门解决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县环保局
1.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的煤堆、料堆、灰堆等防尘情况与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销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小锅炉、小煤炉(除居民日常生活外)等燃煤设施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
4.向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提出改进空气质量合理化建议;
5.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三)县住建局
1.负责对城区房地产、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施工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建设施工扬尘12条措施的规定;
2.负责对建筑工地现场违规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等生产企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3.负责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城区居民小区供热用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4.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四)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1.负责对各类施工工地驶出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以及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负责对城区内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常态化,重点道路和城区主干道每天冲洗一次,每2小时洒水一次;其它道路每两天冲洗一次,每天洒水6次。并视天气情况,增加洒水、保洁频次;
4.负责城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监督管理;
5.负责落实城区园林绿化维护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五)县国土局
1.负责对全县矿山开采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2.负责对全县实心黏土砖瓦窑的监督管理,依法拆除全县所有实心粘土砖瓦窑;
3.负责对全县河道外采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4.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六)县水务局
1.负责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工地及河道内砂石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2.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七)县工信局
1.工信局负责煤炭物流基地所有煤场的防尘设施建设,指导煤炭物流基地煤炭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煤炭办具体负责煤炭物流基地防尘措施落实。
2.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八)县交通局
1.负责对县城外环路及京赞公路、无繁公路、宝平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露天垃圾、树叶、杂草焚烧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城区外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3.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九)县交警大队
1.负责对机动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配合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3.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全县餐饮服务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县所有中转砂场进行监督管理;
3.落实承担的空气质量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市年度《实施方案》和市《应急减排措施》的具体责任分工,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同时严格按照县年度《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责任分工,落实有关任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在控制大气污染工作中,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办以及集中检查、暗访等具体情况,按照问题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监管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责任追究。当月发现一次(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约谈。当月累计发现二次(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当月累计发现三次(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同时对分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当月发现四次(处)以上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对主要领导提出通报批评。
(一)小锅炉、小煤炉(除居民日常生活外)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二)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
(三)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城区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
(五)外环路及京赞公路、无繁公路、宝平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的;
(六)餐饮服务业未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等),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
(七)烧烤经营户存在露天烧烤行为,或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
(八)城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
(九)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的;
(十)煤炭物流基地煤场未落实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
(十一)零散煤场、洗煤厂、有烟尘污染的微小企业未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污染的;
(十二)中转砂场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三)河道内非法采砂,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四)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抑尘措施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五)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销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十五)其它情形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第七条 对领导批示的同一问题,累计二次进行督办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累计督办三次及以上,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对分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对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对主管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一)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年度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乡镇、本单位承担的控制大气污染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对控制大气污染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效果不明显的;
(四)其他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约谈问责;发现二次及以上的建议县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大气污染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工作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条 县大气办应及时向县监察机关移交检查中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并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一条 县监察机关根据追责建议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
县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报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大气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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