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蒙山县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
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14〕38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县所有陆地行政区划。
(二)普查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在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城镇地域内具有指向意义的城镇街路等地物上,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设置或完善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并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及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9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各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9月至12月
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1月至12月
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2016年1月至9月
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建立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完县、乡二级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四)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
1.根据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对全县的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整改完善意见。
2.对符合国家要求的普查成果分批分期上报上级地名普查办并申请验收。
(五)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根据国家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对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区地名普查成果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2.建立健全县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乡镇及以下地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
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有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
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地名普查成果采用多套异地保存,国家、自治区、市、县各存一套(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全区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各地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协调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审核报批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
拟定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制定技术规范;负责地名普查的组织、业务指导、联系协调、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能源(包括电力)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民族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名普查所需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县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区第二次公路普查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县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统战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史志办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即撤销。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保障普查经费。此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部门要将地名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中央、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成果质量。各地要组建具有专业素质的普查队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严格工作方法、步骤和标准,严谨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外聘技术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规定稳妥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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