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暨落实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暨落实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暨落实省养老机构
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落实《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行动方案》(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经市政府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居家养老、疾病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截至2014年底,我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8千多人,约占总人口的11.7%。老年人口比例增高、失能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发展养老服务业十分紧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福利服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两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结合我市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
积极探索建立家庭与社会、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到2017年,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合理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在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愿的前提下,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两镇城市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实现千名老人拥有床位50张以上。
(一)加强城市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直相关部门和两镇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要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需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发挥好村民自治和老年协会在农村养老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三)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机构、村级组织场所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并逐步将范围扩大至有需求的其他农村老年人。
(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扶持集看护、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六)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养老产业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繁荣消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兴产业。鼓励相关行业、社会力量、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老年产业开发,开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需求层次等,在提供传统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三、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两镇、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要将日常维护和运转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日常管理,在满足政府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可扩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面向社会收养的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其中,新建或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租赁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后,原则上按照每新增一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或子女为本市户籍老年人并居住半年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三)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四)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养老医疗服务政策。卫生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疗分支机构。卫生、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养老机构附属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六)落实养老服务投融资政策。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四、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民政局、老龄委、文明办、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体局、卫生局、计生局、统计局、法制办、国资办、食药监局、团市委、妇联、残联、金融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建、人社、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市委、市政府督办室牵头,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确保上级目标任务完成。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