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差旅费用的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恭城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差旅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差旅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差旅费用的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县内出差费指县直单位人员离开驻地到乡镇村屯出差办事,或负担临时任务,比如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下基层乡镇开展培训、指导、检查、执法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出差时间和人员安排原则。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出差时间和人员本着从简、节约、务实的原则进行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有文件依据并有明确时间、人员要求的出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有文件依据无明确时间、人员安排的出差,根据工作实际,以节约高效为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三)无文件依据的常规性业务出差,原则上单项事宜,出差时间依照工作内容和路程远近酌情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天。
(四)对于同时间同地点的出差,以高效节约为原则,根据各自出差内容统一安排会同出差。
第二章 差旅费标准
第五条 县外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和规定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内出差费标准。县内出差费为人员离开驻地到乡镇、村屯出差办事,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补助费。县内出差实行定额补助包干制。具体标准按当天出差路程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次(恭城镇、平安):离开驻地距县城5公里范围以外,出差单位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到人(不包括接送部门材料);单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
第二档次(莲花镇、西岭镇、嘉会镇):出差单位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到人;单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
第三档次(龙虎乡、栗木镇):出差单位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70元包干到人;单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
第四档次(观音乡、三江乡):出差单位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90元包干到人;单位派公务车辆的,按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
一天内赴多个乡镇的,以最远的乡镇计算。原则上不允许开支下乡餐费,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经领导同意开支了下乡餐费的不得再另外填报下乡伙食补助费。
第三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内、外公务出差必须实行审批登记手续,公务出差事先应填写《恭城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差审批表》。
第八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当日出差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如遇分管领导外出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分管领导回来后补签审批;局副职以上领导出差,直接报局长审批。各股室工作人员的出差审批表统一报局办公室备案存档。确因特殊情况,出差前无法填写审批单的,需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出差返回后补办审批手续,审批表交由局办公室备案存档。否则,差旅费不得报销。
第四章 出差费用报销
第九条 县外公务出差,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县内出差情况由局办公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于每月10前汇总后交局财务室,局财务室根据汇总表报销相关费用,并通知相关人员领取(或打入报销人员账户)。
第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驻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发生住宿的,按《恭城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不派车出差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途中除因生病、意外灾害、因工作实际不能及时返回或需要调整的必须电话请示负责审批的领导批准,返回后填写延时审批单。不得因私事或其他理由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以违纪论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单位财务应当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所有差旅费报帐需财务先行审核签字后才报请主要领导签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应加强对分管股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强化对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局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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