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茂名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从事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除外):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用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本市以外纳税人来本市国税机关辖区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内,确因业务量累计少于3万元或开票次数少于3次的,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五)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报送资料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需向受理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单位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基本资料: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交易证明,即付款方(或接受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税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式样见附件2)。
(二)单位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的基本资料和交易证明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销售货物的,提供如下资料之一:(1)购进相应货物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购进相应货物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相关运输合法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销售货物的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的,提供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资金收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需向受理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一)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须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1);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千元(含本数)以上且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交易证明,即付款方(或接受劳务、应税服务方)对所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税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式样见附件2)。
(三)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的基本资料、第(二)项的交易证明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销售货物的,提供如下资料之一:(1)购进相应货物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购进相应货物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相关运输合法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销售货物的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的,提供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资金收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与开具
第六条 内部审核。受理的国税机关必须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代开。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单笔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免税的货物、劳务、服务的代开申请,由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人员受理,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基层分局局长或者区(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分管办税服务厅的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代开(免税代开申请还应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对单笔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3千元(含本数)以上且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由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人员受理,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予以代开。
(三)对单笔代开发票金额在3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由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人员受理审核后予以代开。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发票或购进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在发票或购进合同原件背面加盖查验印戳(式样见附件3),并将复印件归入本次代开资料保存归档。
第七条 税款征收。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代开发票申请,录入申报信息。受理的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为地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次(日)代开金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按月(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起征点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季度)累计代开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方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期税款时一并缴纳。
第八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4),由市国税局下发使用。
第九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茂名市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刻制(式样见附件5)。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十条 复核监控。各级国税机关对本级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必须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具体复核办法由各区(市)国税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基本资料、交易证明、购进证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必须附在发票存根联之后,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
1.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代开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并且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具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书面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1)单笔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连续在一个月内,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3次以上(含本数),或代开普通发票累计金额在2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3)连续在三个月内,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6次以上(含本数),或代开普通发票累计金额6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2.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2次(不含本数)以上或累计代开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列入固定业户管理,由税务机关供应发票使用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做好代开普通发票情况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管理,具体监控管理办法由各区(市)国税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开票金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代开金额在6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属于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范畴。
(四)对我市管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内接受代开普通发票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报告报送市国税局票证中心(上级另有规定不予评估检查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加强后续管理的国税机关,市国税局将予以督办整改;对未按督办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复督办要求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拒绝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茂国税函〔201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督办工作的通知》(茂国税办发〔2012〕17号)同时废止,以前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