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经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继续设立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为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婺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列入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乡镇、单位、村及农户。
第三条 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莘畈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水源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婺城区水务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婺城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由婺城区财政负责筹集,直接划入“婺城区莘畈水库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滚动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主要由婺城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筹集规模为:每年筹集600万元,其中婺城区财政安排125万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开发区)财政安排475万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生态补偿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于每年九月底前将资金足额上交婺城区财政专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水源保护、生态保护为优先;
(二)注重绩效,以普惠制补助为主,普惠制与项目制相结合;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科学规划,以环境保护与适度发展相结合;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
(四)公开透明,加强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
第八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重点是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生态建设恢复项目、下山移民项目、普惠制项目、水资源保护项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础项目及必要的管理经费等。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包括常态管理和项目建设):
(一)常态管理
为保证水库库面和水库周边及上游流域常态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确定对下列项目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
1.水库库面清理保洁、蓝藻防治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演练及监督巡查经费20万元;
2.生态湿地工程维护管理费8万元(总面积55000平方米,其中常水位以上面积15330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
1.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1)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设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补助。
(2)农村生态公厕项目:主要对农村卫生公厕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每个补助5万元。
(3)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对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该项目实际费用的30%。
2.生态建设、修复项目:对公益林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助10元;对人工新造林和人工迹地更新每亩补助1000元;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必要补助。为有利于节约林地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时减少环境污染,给原属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下山移民村以及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集中修建公墓,每亩补助3万元。对进入公墓安葬的农户,每穴补助1000元。有关乡镇政府要统一规划,公墓原则上不建在村庄、公路等周边视域范围内。
3.下山移民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行政村按照规划,实施下山移民,在享受省、市、区补助基础上,符合户口迁出功能区且老房子拆除的功能区在册人口,每人增加补助2万元。
4.村级公益事业补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功能区在册人口按3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功能区在册60周岁以上老人按2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助,用于提高功能区老人养老金。
(2)村级居家养老中心运行补助。对新开办的居家养老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家养老中心按实际供养人数给予60元/人·月,用于村级居家养老中心运行支出。
5.农业生产项目:毛竹、油茶、茶叶低产林改造项目,每亩补助500元;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裸地栽培蔬菜每亩补助200元,喷灌、微灌每亩补助800元,滴灌每亩补助400元,钢架大棚每平方米补助10元,避雨棚每平方米补助7元,连栋大棚按每平方米补助32元。
6.宣传补助: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水源保护区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各类标志牌、防护栏、宣传牌、横幅等制作与维护及媒体宣传。
7.其他项目:对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基础性建设等其他项目,以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的,给予必要补助。
第十条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水源保护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有关乡镇、单位,必须按照水源保护区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补助由婺城区财政局结合市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列入村庄整治项目的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补助、农民饮用水改造项目补助以及部门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由婺城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结合相关专项资金一并下达。常态管理资金按考核支付,除上述之外,其余项目均实行申报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婺城区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二)各有关乡镇、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由单位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提出用款计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由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的要求。
(三)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婺城区财政局根据《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后的项目下达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由乡镇统一申报的,实施计划由各乡镇政府管理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单位申报的,实施计划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婺城区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补偿资金补助计划,报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并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在第2或者第3季度末上报项目进度款并附报销凭据,申请拨付进度款中补助资金的70%,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婺城区财政局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乡镇应及时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婺城区财政局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常态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前期管理考核办法,年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婺城区财政局应当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