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领导在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的函》(环办函〔2015〕1426号)上的批示、《广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霞山区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区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领导在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环办函〔2015〕1426号)上的批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及《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湛环函〔2016〕417号)要求,为解决我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此类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及完善环保手续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及完善环保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清理整治力度,成立霞山区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瑞才(霞山区副区长)
副组长:钟德培(霞山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各街道、临港公司和华鸿公司分管环保领导、霞山环保分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霞山环保分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联络各部门、推进督促方案实施。
三、整改范围
根据市工作方案,我区共清理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43个(详见分类清单)。
四、分类实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均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日前,且按现行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不属于国家和省、市的项目)。
(一)未批先建项目
1.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项目
(1)市政交通运输类、房地产、基础设施类等项目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经核查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予以直接备案。
(2)对石化、化工、造纸、淀粉加工、制革、酿造、制药、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重污染项目符合各类规划、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并做到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可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予以备案。
(3)对符合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一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并做到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建设项目予以直接备案。
(4)对经过规划调整、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后能达到前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并能通过核查的可予以备案。
(5)对不符合或整治后仍不达到前述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规定,在2016年底前分期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分批淘汰取缔。
2.未建成项目
(1)对发现的在建环境违法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由建设单位于2016年底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2)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环保部门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参照环保部的做法(如对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虎门电厂等的行政处罚案例),给予一定的时间整治,缓期执行,到期未完成的由市环保局霞山分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再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决定。
3.对于已有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不发生重大变动的前提下,且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调整、更新、增加设备或为减少环境影响增加污染防治设施,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
4.建设项目的生产线、生产设备数量或生产规模增加不超过原环评审批的数量的50%,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核定总量的,不视为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的生产线在公司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调整布局或将生产设施搬迁到厂区内其他厂房内生产的,或含有仓储类的建设项目,其储罐少量增加,但储存物料和总储存量不变或减少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的,不视为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但须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未验先投项目
加快对2015年1月1日前“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的梳理工作,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1.对于项目已基本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
(1)基建类项目(含房地产、工业厂房、基础设施)由于施工期已过,项目施工期间的相关环保材料确实无法补充,导致无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且证明该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简化手续,核查后予以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同时,不以对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处罚为前提。
(2)因产能等原因未能达到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标准要求的,对项目进行分期、分阶段、分部分验收。
(3)项目已部分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例如项目废水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废气未通过验收的情况,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已验收部分,按照验收意见落实环境管理,对应标准及行业有新规的,依法执行新要求;对未验收部分,按照分部分验收。
2.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
(1)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
(2)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止排污,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后,于2016年底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3)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或投产后,因设备技术改造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项目申办后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后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意见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可正式投产。
3.对迁出原审批地址异地重建的建设项目,要求重新申请环评审批和验收的,不以对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处罚为前提。
4.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竣工验收程序。
5.建设项目(涉重金属的项目和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外)的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的严者。
6.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引入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监测。
7.对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但已领有排污许可证的老企业,其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且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可简化环保手续,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五、关于重点行业的清理规范
(一)市政交通运输类。霞山环保分局要会同交通等管理部门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并做好验收办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主要存在问题为生态补偿和赔偿或者噪声超标范围内搬迁未落实等原因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补偿、赔偿和搬迁工作交由区政府负责验收,由企业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水利类。市环保局霞山分局要会同区农业局等管理部门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补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做好验收办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将依法查处。
(三)水产加工类。对主要存在问题为因卫生防护距离未符合《冷库设计规范》,搬迁未落实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但须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后,方可投入生产,搬迁工作交由区政府负责验收,由企业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伴生放射性矿加工利用类。霞山环保分局应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补办环保报批手续,对于编制了《辐射环境影响专篇》且通过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督促其尽快编制项目环评(非放射性环评)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和验收,完善环保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或者未能通过辐射环境影响专篇审批的项目,由区政府取缔。
六、实施要求
(一)属地负责原则。清理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街道、临港公司和华鸿公司,由其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二)依法查处原则。对2015年1月1日后“顶风作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查处。
(三)密切协调配合。霞山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霞山运管总站、区农业局、霞山国土分局和霞山工商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全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强化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