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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

心得体会 时间:2023-06-04 15:00:08

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



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就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建档全覆盖,贫困区县(自治县)医疗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到2020年,贫困区县(自治县)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全覆盖、村卫生室标准化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1.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按照规定逐步将部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负责)

4.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对农村贫困人口重病患者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普通疾病救助和特大疾病救助。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5.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扶贫资金为基础,多方筹资,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政策范围内无法报销的大额自费和医保目录外自付医药费。清理整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资金,进一步提高参保标准,降低赔付起付门槛,提高赔付比例,扩大覆盖面。(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负责)

6.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扶助后,对其自付费用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部分补助。(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7.设立区县(自治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在继续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的基础上,设立区县(自治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农村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统筹有关资金予以补助。(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健康扶贫的精准度

8.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区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重庆保监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9.因病分类救治。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依靠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核实准确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量及患病人员情况,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多方筹集资金,组织专家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区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加强市级和区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负责)

10.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试点。制定常见病、慢性病在不同等级医院转诊指标、规范和流程。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签约家庭医生。农村贫困人口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涉及医保的服务项目按医保基金规定支付。(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11.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及考核机制,突出针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和农村贫困人口,对医保目录外的检查和药品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严查“大处方、大检查”等行为,力争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达到医疗总费用的7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

12.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措施。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及死因监测,扩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覆盖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群药物免费供给等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强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13.加强妇幼健康工作。在贫困区县(自治县)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06岁儿童残疾初筛给予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贫困区县(自治县)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保障母婴安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

1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整合资源,重点强化对贫困农村污水、垃圾、厕所的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着力改善贫困区县(自治县)人居环境。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健康素养,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力争不生病、少生病、少生大病。(市卫生计生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负责)

(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5.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区县(自治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每个贫困区县(自治县)至少建成1所二级甲等公立医院,每个乡镇(街道)建成1所标准化乡镇(街道)卫生院,每个村(社区)有1个标准化卫生室。实现贫困区县(自治县)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社区)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区县级医疗机构建设特色专科、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中医重点专科,推广适宜卫生技术。(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6.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综合采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等方式,支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启动实施重庆市基层事业单位紧缺实用人才招聘计划,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一批包括全科医生和特设岗位专科医生在内的紧缺实用人才,加强贫困区县(自治县)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项目安排、人员培训、职称晋升、人才引进等方面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通过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

17.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贫困区县(自治县)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尽快完成贫困区县(自治县)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互联互通。加大人口健康信息惠民工程在贫困区县(自治县)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加快贫困区县(自治县)居民健康卡发放及有效应用。完善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

18.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区县(自治县)区县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乡镇(街道)卫生院工作,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定期派出医疗队,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按照中央统筹、市级负总责、区县(自治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将健康扶贫工程纳入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二)加强协作配合,明确部门职责。市级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及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健康扶贫工作合力;建立健康扶贫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医保信息、救助信息、就医信息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健康扶贫各项任务统筹推进,精准有效。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投入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筹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健康扶贫资金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要通过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财政资金,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科学使用、安全有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扶贫工程的宣传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区县(自治县)开展慈善救助。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就医,理性就医。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宣传健康扶贫工程中深入贫困区县(自治县)为群众解除病痛的生动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健康扶贫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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