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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定位【完整版】

心得体会 时间:2022-07-11 13:35: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定位【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定位【完整版】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5篇

【篇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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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例会制度

学习制度

值班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2、民主监督制度

审计制度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民主评议制度

村组干部勤政廉洁制度

村财务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

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三、工作(岗位)职责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各委员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文书的工作职责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例会制度

村民委员会的办公会议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主要是汇报、检查和研究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两次。

学习制度

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值班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村民会议制度

1.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3.会议的主要内容:选举、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本村重大经济开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4.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全村村民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每10-15户左右推选1名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与村委会同时换届选举,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有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对村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村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各工作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传达、贯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村委会布置的任务和本职业务的落实方案。

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并主持,本组村民或农户派代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政策,落实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1.议题的提出。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整理后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2.议案的提出。村民委员会收到议题后,根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制定初步的解决方案,交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议案。

3.议案的表决通过。对需要表决的议案,提前三天通达应到会人员。表决通过实行“双过半”即: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同意的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表决方为有效。

“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规范村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人员: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参加,会议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有效(无故缺席作弃权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镇驻村干部列席会议。

二、召开时间:一般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召开。

三、基本内容:按职责分工先由班子成员汇报近期村务工作中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然后研究讨论涉及本村有关重大问题。具体包括: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及完成任务的办法措施;
制订本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措施;
研究制订集体工副业承包、工程项目预决算、工程承包等政策;
审批、审定财务预决算,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
需要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其它应提交村两委会讨论的有关村务事项。

四、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会前由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碰头协商确定,并就议题形成统一意见。镇驻村干部必须列席碰头会。

2、集体研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一般为书记或村主任)在会上提出。

3、组织讨论。与会成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要进一步酝酿,等下次会议再研究;
必须形成决议时,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4、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等形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决议方可生效,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不得违反。

五、会议纪律

1、凡在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由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也不得用“碰头会”代表联席会议。

2、凡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村两委成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讨论情况。

4、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村两委成员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由具体分工者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负责检查监督。

5、执行中发现与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

6、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由村党支部书记审阅后并经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

六、注意事项

1、党内事务应由村党支部讨论,不属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的范围。如确有必要,可向村两委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2、联席会议讨论后,凡需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村日常事务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委托书记或村主任处理,但须定期在两委联席会议上通报。

4、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对于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上级党委、政府有权纠正。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会印章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儿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6.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及人民政府或责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二、民主监督制度

审计制度

1.村民委员会的审计工作在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拔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强村并组”过程中任何资产的处置、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每年审计一次。

2.村、组干部的离任审计在离任前1个月内进行,由所在乡镇的党委决定,由乡财政和农经站负责审计。

3.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 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由镇政府负责,镇农业综合中心组织实施,镇财政所、村级财务监督组参与,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

审计主要内容是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资金情况等方面。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同时,结合村民自治工作,适时公布,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将给予适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3. 审计程序

(1)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 在审计组开展工作前,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结清所有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文书汇总入帐,逾期均视作违纪处理。

(3) 审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登记有关审计表格,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

(4) 审计终结,审计组写出书面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和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 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将审计事项建立档案。

4.审计方法

(一)帐证、帐据、帐帐审核

(1)缴销所有使用过的税票,专用收据,收款凭证,集体资金专用领条。

(2)分年度审核登记各项收入。

(3)分年度审核各项支出。

(二)帐实审核

(1)严格审核各项收入、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银行、个人借款以及各种返还款、个人捐助赞助款,实行据实登记。

(2)逐笔审核登记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等债权债务。

(3)审核各项支出票据,经查证为虚列或重报的票据另行登记造册。

(4)按项合计年度,做好被审计单位收支决算,是否对照核准的债权、债务,盘点现金和存款。

(5)整理有关报表和资料,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民主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村干部的工作由村党支部召集并主持,村委会成员及全体村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的内容:村委会班子和村干部的工作成绩,公仆意识,勤政廉洁,履行职责以及办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考核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听取村民对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意测验。评议结果要以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村组干部勤政廉洁制度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8个坚持,8个反对”,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2.必须为政清廉,努力为村民造福,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3.不搞有碍公务的请客送礼,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敢于同歪风邪气、不良倾向作斗争。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维护集体,团结同志,执行会议决定,齐心协力搞好工作。

村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会人员审核记帐。

2.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3.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村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要管好现金和实物。

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1.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村民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1.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由村文书负责。

2.村级档案的收集范围。凡是村民委员会工作中形成的,对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及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报表、图像等资料。

3.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村级档案按年度和保管期限、类别、保密程度进行收集整理,在工作中随时收集,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进行分类整理,村级档案的分类大纲按照党群类、政务类,财务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等进行分类。村级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村档案分类大纲确定(档案保管期限表),一般分为5年以下、5--25年、25年以上三种。

4.村级档案的立卷归档。村级档案收集整理后,编制好卷内目录于次年的1 月底前立卷,既装订完毕形成卷宗并存入村委会档案室。同时,村文书要编制好案卷目录,以便档案的查找利用。

5.村级档案的保管。村级档案的保管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避光。档案要有专门的保管室和装具。档案保管室要保持通风和适宜的温度和空气湿度。

6.村级档案的利用。非保密档案,本村村民凭居民身份证即可查阅、复制;
非本村村民,凭居民身份证和介绍信即可查阅、复制。保密档案,本村村民凭居民身份证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即可查阅、复制;
非本村村民,凭居民身份证和介绍信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即可查阅、复制。

7.村级档案的要求。资料收集齐全、完备,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准确,保密期限正确,立卷规范。

8.村级档案的鉴定和销毁。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和保密时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鉴定,进行销毁。

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

1.每个村民代表要联系5—15户农户。

2.村民代表要即时了解所联系农户的生产生活,农户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要求,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呼声。

3.村民代表要即时向所联系的农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4.组织、协调所联系的农户配合村、组完成乡镇下达的各项任务。

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凡是决策失误给村民个人、集体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2. 凡是决策失误造成村民(其它人员)死亡、残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应当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3. 凡是决策失误造成村民(其它人员)重伤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述职,直接责任人应当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凡是决策失误给村民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给集体或其它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当进行赔偿。直接责任人赔偿20%,第二责任人赔偿10%,第三责任人赔偿5%,其余部份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赔偿。

5. 凡是决策失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集体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村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规定凡有下列情形的,相关村干部及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应引咎辞职:

1、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强,对本村出现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失察,处理突发性事件不力,导致集体和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的;

2、“两委”班子不团结、战斗力不强,群众公认程度低,在年度考核中,班子不称职票超过50%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思进取,不能按时完成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所在村各项工作连年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5、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村民或村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6、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或村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本村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7、对村里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不及时,甚至激化矛盾,导致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任期内违反廉洁自津有关制度和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多次上访的;

8、因其他错误行为而受到党纪处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村民代表评议严重不称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责令辞职的。

第二条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相关人员,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及程序进行批准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有关村干部如果不肯主动辞职的,采取组织劝辞,对组织劝辞无效的,就地免职或进行罢免。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

(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

(十二)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十三)招待费支出情况;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

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经济项目承包;

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

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5-7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
同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听取和接受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五)接受上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于纪律处分;
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1、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2、上级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4、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项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5、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6、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款的收缴和报帐情况;

8、村干部误工补助及办公经费的开支情况;

9、应向村民公开的其他财务情况。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财务以公示栏为主,重大决策在实施前必须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其他内容召开村务会议进行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须交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村主任、经办人签章后方能公开。财务事项应当按季度公开,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但其他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应及随时公开。

村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有利于及时掌握本村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并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安排资金,特制订本制度。

  

1.编制原则。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年终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2.编制内容。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财务收和财务支出两部分。财务收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务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农业发展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3.编制程序。财务收支预算需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讨论提出,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备案,抄送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年终要在对全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要对收支定额的招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和分析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张榜公布。

  

4.预算监督。预算实施要严格按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岗位)职责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5.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开展村民自治。

6.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拟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村年度工作计划。

8.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9.做好优抚、救济及五保供养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及职责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努力维护社区治安,为村民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充分发动和组织村民群众,开展以防盗、防火、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群防群治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掌握了解社区的治安信息和各类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工作。

4. 发现刑事案件时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

5. 开展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对依法监管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监督和考察。

6. 分析治安情况和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维护好村村庄治安。

7.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员队伍。保洁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社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社区环境卫生整治。

二、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影响公共场所卫生。

三、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放养禽畜。

四、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危害他人健康,影响环境卫生。

五、教育居民严禁在悬挂禁烟牌的公共场所吸烟,以免损害他人安全,影响他人休息。

六、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等,影响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

七、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乱扔困皮纸屑和随地吐痰、便溺。

八、教育居民不准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歇担叫卖,影响社区正常秩序。

九、加强社区卫生教育,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质优的卫生服务。

十、积极开展社区卫生防疫工作,搞好防病防疫宣传,及时报告疫情,建立社区一生检查评比制度。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接受群众对村务公开内容的投诉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该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该在10日内给予解释或答复。

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升值。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1.召集并主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办公会。

2.代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3.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指挥、协调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

4.依法组织村民开展村民自治,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搞好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5.带领村民依法勤劳致富,共谋发展,兴办村、组公益事业。

6.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文书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村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工作。

2.管理好村委会公章,做好公章使用登记。

3.草拟村委会公文,对往来公文进行文书处理。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1. 宣传和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3.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开展村民自治。

4.教育、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 依法管理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承担本组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6.做好优抚、救济及五保供养工作。

7.拟定本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组年度工作计划。

8.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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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民主监督制度

1、严格执行《××省村务公开条例》,并根据上级文件制度,制定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设立固定公开的公布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定期进行村务、财务公开和更新。

2、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民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审核村民委员会行政收支和村民委员会资产办的经营性收支。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经济来往要接受镇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离任审计监督。

3、村民委员会在每年年终要向村民代表会议作述职报告,并由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4、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村民监督。

××村村民委员会

××年6月30日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村务大事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度举行两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3、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照议事程序审议决定。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村村民委员会

××年6月30日

民主管理制度

1、以《村民自治章程》为核心建立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村务民主管理工作。

2、本村的日常工作管理、决策应在村党组织书记的主持下,召开支

“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对上级的有关精神或村内建设、发展、管理等事项应召开村民小组长进行传达和研究,村民小组长会议最少每月召开一次。村民小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

4、村民委员会决定涉及股份社利益的事项时,需经股份社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讨论内容应作相关记录。

5、村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定期检查等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

××村村民委员会

××年6月30日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村集体资产办的运作,促进集体收益。特制定本职责与本办法。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一)根据市区镇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本村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资产管理办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如因工作需要,可经村“两委”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设置副主任及其人选。

(二)村级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其经营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的经营模式。合资经营的,应该制定经营责任目标,明确考核奖惩办法;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要采取公开的招标、议标的方式进行。

(三)集体资产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经营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必要时应当办理鉴证。

二、集体资产管理办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按资产办《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开展对本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努力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年度创收、增益的经营目标。

2、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企业管理、财政、协税、社保、安全生产、科技等管理工作。

3、实施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考核,并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罚、续聘、解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支持配合镇相关部门各项审查工作。

(二)工作制度

1、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和考核,编制《年度经营收支计划》,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并报告工作。

2、严格遵守合同管理、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3、接受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对集体资产和管理的监督,热情、客观回答查询。

××村村民委员会

××年6月30日

财务管理制度

本村民委员会设立行政帐和资产办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收支和资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由村民委员会授权,对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经营。为规范操作,特建立如下财务制度。

【篇三】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板头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我村三个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作为我村全体村民认真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村务的行政管理、户籍管理及出具各种合法证明材料及意见等只限于为本村户籍人口服务,除因土地房屋情况外,非本村户籍人员不予受理。

二、村民的福利费分配、奖惩

1、村民的福利费是根据村的经济收支情况进行分配,对本村村民福利分配享受权作如下规定:

1)  凡原籍在本村的常住农业户口未受国家和政府工薪福利分配的村民有权参加本村的福利分配,因珠江电厂征地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本村村民与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同等待遇。没有土地分配关系的村民及外地人购房、地入户本村的只作挂靠户处理,不能享受村的福利待遇,挂靠户籍的人员还要向村交纳各种管理费、市政设施费和上级各部门规定收取的各项统筹费。

2)  嫁入本村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政策的妇女入户本村的,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如结婚未满5年离婚的,立即停止其一切福利分配。因离婚没有将户籍迁出的,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女方如再婚,其夫不是享受本村福利的村民,其夫妻及其所生的小孩,只能作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村的福利分配;
男方如再婚,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下,与其妻合法所生的小孩,可享受福利分配。

3)  外嫁女未外迁的。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夫妻二人合理生育的孩子随母入户的,孩子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

4)  合理生育的纯二女户可允许其中一女申请招婿入户,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其合理生育的子女可享受村的福利分配。招婿入户者必须照顾好家庭和岳父、岳母。如其家庭或岳父、岳母提出异议,经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立即停止该招婿入户者的村福利分配,按挂靠户处理。如离婚,立即停止该招婿入户者的村福利分配,按挂靠户处理。合法生育的小孩享受村的福利分配。

5)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村民,除了合理出生的孩子继续享受福利分配外,其超生的孩子14年内不享受村的福利分配。如夫妻二人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停止夫妻二人福利发放,待交还后再行恢复福利发放,期间的分配数不再补发。如遇股份固化,还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不享受股份分红,期间分红数不再补发。

6) 对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执行强制戒毒、劳教、判刑劳改、治安处罚、拘留的村民,在被执行期间取消其本人在村的福利分配,待正式释放后恢复其享受福利分配的权利,期间被取消的分配数不再补发。上述人员在服刑期间,如遇我村实行股份固化,可列入股份固化,在服刑期内不享受股份分红,在正式释放后才可享受股份分红,期间分红数不再补发。

7) 在读书或服兵役期间同样享受福利分配,在读书毕业或服役期满后因他本人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出本村的则停止其享受的福利分配。

8)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确认红线的自留发展用地、历史遗留用地、集体果园用地和林地)及道路,如集体需开发使用,自村通知起30天内,在土地上的鱼塘、果树、农作物和违建物等不作任何补偿,无条件将占用的土地和道路交还集体使用的,如不退回追究其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停止其全家的福利分配,待交还后再行恢复,期间的分配数不再补发。如我村实行股份固化,还不把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给村集体,就不列入股份固化的项目内。

9)凡欠村集体款项的村民,停止其夫妇在村福利的发放,待交还后再行恢复,期间的分配数不再补发。如我村实行股份固化,还未能把拖欠款项归还集体,夫妻二人将不列入固化的项目内。

2、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其工作。(村治保会成员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工作。)

3、鼓励村民子弟勤学上进,凡考上重点高中(按重点中学分数线为依据)奖300元,大专的奖500元,本科的奖1000元,本科重点线奖1500元。

4、对参军服役者,除享受统筹优待外,一次性奖励2000元,符合入伍条件,因名额限制暂不能入伍的奖励500元,对故意逃避兵役者取消两年福利待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予以公告。

三、户籍管理

1.凡属公务员、国家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属本村村民的,需入户我村的只能作为挂靠户处理,不享受我村一切福利待遇。

2.外地人购房、地入户只作本村挂靠户计算,不能享受我村的福利待遇,挂靠户籍的人员还应向村交纳市政设施费,计划外人口调节金和上级部门规定收取的统筹各项管理费用。

3、如遇上述无具体说明的情况,一律按照板头村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四、婚姻家庭、计划生育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4、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宣传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婚育科学知识,使村民能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6、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集体不给予生活照顾。

五、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喜事节俭,丧事简化实行火化,火化率要达100%,违者按上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处理。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不参加邪教组织,反对家族主义。

3、认真执行《兵役法》,号召户籍在本村的适龄青少年积极报名应征,教育村民参军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4、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正常入学读书,鼓励青少年勤学上进,严禁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严禁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

5、做好五保户供养,做好困难户、残疾人照顾抚恤工作,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优抚政策,优先安置退伍军人的就业。

6、组织和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7、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个人或商铺不得占道经营,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不准将垃圾杂物倒进鱼塘、河涌,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建筑物料堆放要留有足够一辆汽车通过的通道,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还要责令自行清理或缴交清理搬运费。对新铺的村路、巷道,每个村民有爱护的义务,任何人过失或恶意造成损坏或设置的,必须负责补修。设置路障严重影响村民的交通安全的,经劝说无效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为更好地维护我村环境卫生,对在本村经营的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每月收取50元的垃圾清理收集费,1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角计算。并向本村范围内暂住的外来人员收取120平方米以下的每层1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收取15元的垃圾收集费,具体实施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8、村民应加强土地使用的意识,分清土地权属的界限,属宅基地的一定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购买收据,租用集体土地的要与村签订租用或承包合同,占用集体土地在村要开发利用时,村集体可随时收回,村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9、任何村民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需建房用地,必须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未经批准许可乱建房屋的,经其他村民群众举报或村委发现并经查实的,若当事人能听劝告,自动拆除的,一律不处罚;
若村民乱建、抢建违法建筑,而且不听劝阻、不自行拆除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六、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经调解不服者,可向街司法所进行调解,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能纠缠不休或打击报复。

4、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调解村民间、邻里间纠纷。

七、社会治安联防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对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打击,保障村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吸毒行为,严禁替犯罪分子藏匿销售赃物。

5、爱护公共集体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6、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对牲畜看管,不准随街巷放养,必须进行圈养。

7、为了更好地维护本村治安环境,实现群防群治,凡举报并抓获治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元,举报并抓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八、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九、外来人口管理及私房出租
     1、村民有出租自己合法的私房权利,但必须持有私房出租治安许可证。私房出租时,应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计划生育、外出务工证明,掌握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督促承租人及时做好暂住证,协助配合村、街道及公安部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2、村民发现租住自己私房的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村委会和公安机关。要督促承租人搞好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计生政策,发现计划外怀孕的,立即报告村委会。对上述情况的发生,房主知情不报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房主应承担一定的连带关系和法律责任。
     3、居住在本村的其他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本村规民约,自觉服从管理,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与村民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邻里关系。搞好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夜间不大声喧闹,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及时主动支付各项费用,日常生活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电、用火安全。禁止电线私拉乱接,防止火灾隐患。

 

十、附则

1、本村规民约经板头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2、本村规民约未涉及的事项或内容,由村两委会确定补充条款后实施执行;
凡以前村的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自行废止。

3、本村规民约由板头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篇四】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委会的性质

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以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因此,村委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
一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成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事的,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都务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决不能由村委会成员几个人决定。总之,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为什么要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呢?主要有两点思考:

第一点思考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是个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缺乏民主传统,群众的民主意识比较淡漠,很多人都不明白民主是何物,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务必首先从基层做起,让群众先学会自我管理自我身边的事务,逐渐培养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因此,把村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不是一两个人的偏好,也不是几个人的灵机一动,而是我们党经过深思熟虑的、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决策。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不赞成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为我国的基层群众,个性是农村基层群众还没有自治意识和自治潜力,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条件。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他不仅仅低估了群众,而且缺乏长远的眼光。实践证明,一个村,群众长期生活在一齐,相互间都比较了解,群众对本村的事务也都比较熟悉,明白要办什么,不要办什么,就应先办什么,不就应先办什么,也明白就应怎样办,只要放手让他们自我去办,都能办得很好。而且,群众也只有透过亲身的民主实践,才能逐步养成民主习惯,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管理潜力。从来就没有什么先知先觉,唯有实践,才是走向民主的最好途径。透过村民自治,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理好了,逐渐就会管理

好一个乡镇、一个县的事情,直到学会管理好一个省、一个市,乃至整个国家。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具有长远战略好处的、务必坚持不懈地努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决不能目光短浅。彭真同志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好处。”真正把村民自治搞好,可能是我国继武装夺取政权、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

第二点思考是,有利于基层建设。实践证明,一个村的事务,由群众自我动手,自我办理,往往能够办得很好,而且还花钱少,见效快,民气顺。如果由政府来办,或者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命令群众去办,则往往办不好,不仅仅可能花钱多、见效慢,还可能闹得民怨沸腾,吃力不讨好。因此,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的事务,由基层群众自我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群众的用心性,促进基层建设和基层各项事业的发展。

村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虽然都属于社会组织,但性质不一样。广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和非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政权以一系列具有不一样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它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非国家政权组织是指国家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如政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一般而言,非国家政权组织是一种自愿的组合,为必须的目的而建立,在社会生活的某方面或某一领域发挥作用。村委会就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政权机关的区别是:①政权机关所透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能够强制其服从;
而村委会所透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②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委会没有自我的上下组织系统。③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委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我的事情。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又有着明显的区别:①村委会是按照居住区域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
而其他非国家政权组织则不是按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不具有区域性的特点。②其他非政权组织的成员一般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加入或退出该组织,也能够根据自我的意愿决定享受或放下在该组织中的权利,决定履行或不履行对该组织所承担的义务;
而村民是其居住地的村委会的当然一员,不因自我的意愿而改变,村民能够放下行使自我的权利,但不能放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一样,其主要区别是: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民族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②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只有村委会一级。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除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它们的自治权限,但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综上所述,村委会在性质上既不一样于国家政权机关,也不一样于其他的非国家政权组织,同时,也不一样于民族自治地方,而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按照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群众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的一

种法定形式。

由于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能是“指导——协助”的关系。因为如果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能够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命令村委会做这做那,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同志主张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领导关系。认为此刻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透过村委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委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应当说,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个性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但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解决的途径,一是要确实充实乡镇政府的干部队伍;
二是要把一些规模偏大的行政区划适当划小;
三是要加强乡镇干部的培训,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改变办事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基层,故名思义,就是最低的一层。乡镇作为基层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最低一级,下面没有也不应当再有什么“腿”。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实到千家万户,这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样。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

调查、发文件、下指示,然后透过乡镇政府(还有市县政府)的工作具体落实到千家万户。但我们此刻很多乡镇干部都不习惯于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而习惯于坐在屋里发文件、打电话、下指示,让村委会去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化、官僚化现象十分严重,这与基层干部这一性质是极其不相称的。这种状况务必尽快改变。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也要透过宣传政府的各项规定,说服、动员群众自觉地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等办法,来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

(二)村委会的任务

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村委会组织法除了重申宪法的以上规定外,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10项: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
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二者有区别,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与本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动员全体群众来共同办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追求形式,不能急于求成。

2、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债务、宅基地、林权地界、水源、收养、赡养、继承、赔偿、分家析产等方面的纠纷和因轻微的侵占、伤害、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欺诈、侵害名誉、轻微虐待等轻微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调解民间纠纷,主要由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由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透过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主要资料有: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疏导,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能够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贴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一种民间调解,不能收调解费。

(3)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也能够在发现纠纷后主动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能够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能够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纠纷时,能够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民政府的职责。但社会治安与群众紧密相关,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职责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由村委会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传和组织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协助公安部门组织群众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公共秩序;
三是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管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四是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是发现刑事和治安违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为侦破案件带给线索,等等。

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群众有着十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因此,它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宪法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规定为村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政府更好地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理解群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也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天然职责。因为,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是群众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我的组织,有义务帮忙群众行使好这一权利。

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

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群众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群众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产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群众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这些规定,村委会在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方面,有以下几项任务: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我们长期不变的方针。但发展合作经济,不能再搞强迫命令,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务必在村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发展合作经济,也不能搞割资本主义尾巴,不能否认私营、合伙、个体和其他各种经济的发展。两者要并行不脖,不能以一种否认另一种。

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状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合社、村群众经济联合公司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这种模式所占比例不多,许多地方虽然形式上实行一村一社,但实际上只是一个牌子,与村委会是一班人马。因此,从长远看,这种模式是否具有必要性值得探讨。第二种是村没有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没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由村委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第三种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等。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职责制以后,需要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和协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这两项工作。

村委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委会要直接过问村民生产的各项服务工作是否得到落实,没有落实的,要组织落实;
二是在设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生产服务工作往往由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有权也有职责督促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搞好生产服务工作;
三是在没有相应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村民带给生产服务时,村委会应当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服务组织(如各种服务队)为村民带给生产服务或者由村委会直接为村民带给各项生产服务。

村委会承担本村生产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委会要制定本村生产的年度和中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要协调本村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包括区域性群众经济组织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各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合办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
三是要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生产活动。从资料上讲,要协调各方面的生产用水、用电、场地使用等等。

(3)尊重群众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保障群众经济组织和村民(包括承包经营户、联产、合伙等)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的各种群众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群众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仅村委会自我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合同等等,还要抵制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

(4)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群众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项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贴合我国国情、民情和广大农民利益,贴合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也贴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务必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这是一项事关农业和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村委会务必不折不扣地执行。

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能够对产前、前中、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我国沿海有些地方借鉴其他国家“公司+农户”的做法,构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让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面向市场,使贸易环节、工业环节的利益与农民共享,取到了很好的效果,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这种作法,对缩小城乡差别,解决长期以来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用心的好处。但实行双层经营,也务必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搞强迫命令。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发展群众经济是否有矛盾?不矛盾。发展群众经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是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但发展群众经济不能打农民这几亩承包地的主意,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应当在为农民带给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保鲜、带给科技信息服务等二、三产业,发展村办企业和其他合作企业上打主意。农民这几亩承包地是“铁饭碗”,他们就是出去打工了,回来还是有地种,能进能退,进退有路,这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险。因此,农民即使出去务工,也不能收他的土地,只能引导他按照自愿的原则转包出去,透过这种方式以保证土地不被搁荒。至于规模经营,在不具备条件时,不能强行去搞,务必是二、三产业相当发达,多数农民已经向二、三产业转移,有了比较稳定的其它就业机会之后,透过土地转包自然而然地向种田大户或群众经济组织集中,适度的规模经营才会水到渠成地发展起来。此刻就全国而言,绝大多数地方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不能拔苗助长,强行去搞规模经营。

(4)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民群众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群众所有的,由村群众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群众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群众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群众所有的,由乡(镇)农村群众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属于全村农民群众所有的土地,建立有区域性村群众经济组织的,由群众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
没有区域性群众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属于村民小组群众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委会管理,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决定。

关于土地以及其他村群众财产应由谁管理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不一样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由村委会管理,应由村群众经济组织管理,理由是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不应具有管理土地以及其他群众财产的职能。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村委会管理,理由是:(1)群众自治是全面的自治,理所当然应包括经济自治;
(2)此刻很多地方都没有全体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群众经济组织,即使有也是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
(3)从今后发展方向看,农村的群众经济模式应当是多种多样的,过去那种全体村民都务必参加的“一村一社”模式不是农村群众经济的发展方向。立法机关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法律宜规定得灵活些,以适应各种不一样状况,所以作了以上规定。

(5)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因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保证我国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职责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这一点,不仅仅要使执法者知法、懂法,而且务必让广大群众都知法、懂法,提高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资料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是维护群众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自由权、人身权和人格权、财产权等等。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村委会应个性注意维护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物质帮忙的权利等。

8、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活动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享有必须的权利,就务必履行必须的义务;
同样,履行了必须的义务,就能够享有必须的权利。谁也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因此,村委会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也要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比如教育动员公民依法服兵役、缴纳公粮、实行计划生育等。

公共财产,包括国家和群众所有的各种财产。爱护公共财产既是一种社会美德,也是履行法律义务。兴办学校,发展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但村委会应当给予用心协助,同时,村委会应当开展文化娱乐、扫除文盲等各项活动,努力提高村民文化水平。普及科技知识,就是要向村民宣传、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引导村民利用现代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效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社会主义精神礼貌是指人类的一种健康、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活动,就是透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活动,到达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群众构成一种健康、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9、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占全国总人口93。3%的汉族外,还有占全国总人口的6。7%的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中,结成了统一不可分的大家庭,共同创造了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众自治的要求和资料,也是一项宪法要求。

村委会教育群众加强民族团结,首先要向群众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宣传我国各民族紧密团结的悠久历史和传统。其次,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帮忙,个性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各民族的不一样风俗习惯。第三,要教育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10、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它的一条“腿”。因此,村委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职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也自治的一项重要资料。

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包括协助政府做好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带给状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能够受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政府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的政府机关承担行政职责。

【篇五】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及其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_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考试祝福语】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一、认真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

四、及时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五、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主动取得管委会的指导,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沟通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六、及时真实地公布村务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一、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动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的决议、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村村发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规;接受各项委托,办理与村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成员离任审计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

五、发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开展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发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

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难以解决的热点的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搞好预防保舰计划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

七、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村民邻里间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治工作。

八、完成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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