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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 2 0 0 4 年6 月 2 2 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 1998〕 9 号)
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施行以来, 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为促进农村改革、 发展和稳定发挥了 重要作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 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公开办事制度, 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的要求, 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 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 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农村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是完善村民自 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 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 全国各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取得了 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 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 制度不健全、 决策不民主等问题。
这与 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 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解决好“三农” 问题,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 觉性和紧迫感, 真正把这一关系 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 抓出成效, 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 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 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 一)
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宅基地使用 、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村干部报酬等, 应继续坚持公开。
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 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 让群众了 解、 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同时, 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新情况, 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当 前, 要将土地征用 补偿及分配、 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 发包、 村集体债权债务、 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种粮直接补贴、 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 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 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也应公开。
( 二)
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 时间和基本程序。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 实用、实效的原则,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 同时还可以通过
广播、 电视、 网络、 “明白 纸”、 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 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 公布一次。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 向事前、 事中、 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要充分利用 现代科学技术, 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 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 补充、 完善后,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 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 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 三)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负 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干部及其配偶、 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 应当热爱集体, 公道正派, 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 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 真实, 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 四)
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 可以口 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 及时进行调查, 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应督促村民委员 会重新公布; 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 会询问, 村民委员 会应在1 0 日 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 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 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 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 一)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 集体企业改制、 集体举债、 集体资产处置、 村干部报酬、 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 会的设立、 撤并、 范围调整, 由乡 级人民政府提出 意见后,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 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二)
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 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1 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 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应当 经到会人员 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调整等重大事项,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 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 户 制度, 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 外出 务工经商人员 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 三)
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由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 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 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 提出 议案; 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 并召 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 会联席会议, 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由村民委员 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 会组织实施村民
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 广泛征求意见; 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要及时公布, 自 觉接受群众监督。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四)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除发生自 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 以集体名 义借贷, 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 企业、 设备、设施等, 均为无效, 村民有权拒绝,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 权
( 一)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
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 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 治章程、 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财务管理制度等, 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 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 ,明确提出 对经济管理、 社会治安、 移风易俗、 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用 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 增强村民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服务的能力, 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二)
建立村民委员 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村民委员 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 会应将公章、 办公场所、 办公用具、 集体财务账目 、 固定资产、 工作档案、 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 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 会。
移交工作由乡 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 村党组织、 乡 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 督促其加以改正。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 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 三)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中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 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 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参与 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有权检查、 审核财务账目 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当 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 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 提出 质疑, 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 审核财务账目 , 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 县、 乡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 解决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 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 增值。
( 四)
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 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注明用途并签字( 盖章), 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 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盖章), 报经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 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 盖章), 由会计人员 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 有关支出 由责任人承担。
财务流程完成后, 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乡 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 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 一)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县、 乡 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 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 财务预决算、 财务收支、 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 的发包管理、 集体的债权债务、 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当前, 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 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 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村内“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发放到村到户 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在审计中查出 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 多吃多占、 铺张浪费的, 要责令其如数退赔;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 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 农( 畜)
产品 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 也要实行财务公开, 加强管理与监督。
( 二)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 、村民委员 会班子成员 、 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 、 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 工资)
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
民主评议由乡 级党委、 政府具体组织, 通过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与 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要把群众满意与 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 评议结果要与 村干部的使用 和补贴( 工资)
标准直接挂钩。
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 是村党组织成员 的, 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是村民委员 会班子成员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 的, 应责令其辞职, 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 由村民委员 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 三)
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要大力宣传、 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 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 独断专行, 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 不全面、 弄虚作假、 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 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 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 的, 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