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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

心得体会 时间:2022-08-24 18:45: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优秀范文】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篇

【篇1】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时期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仔细研读《人民调解法》的法律精神,积极寻求对策,使之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时期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并趋复杂化,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以致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把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主动了解、重视和支持要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随着各项改革的纵深推进,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发展。例如近年来人们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生活品质大幅提高住房条件不断改善,随之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涉及居民根本利益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通过人民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直接关系到能否为我市改革、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新时期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市现有的各级调委会为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时期里,大量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健全新的机制,解决新的问题;
必须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秩序,增强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真正夯实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整合力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要本着“整合资源,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组织领导体系。目前南开区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调解小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努力形成以街道调委会为主导,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辅助,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级、宽领域、无缝隙、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力争做到有矛盾纠纷需求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三、创新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工作整体合力

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力度,建立“联合服务、预警预防、定期排查、分流调处、整体联动、督查督办、限期办结、考核奖惩”的调处工作机制,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排查化解,增强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归档的“四统一”工作格局和职能上融合、网络上组合、力量上整合、工作上配合、信息上汇合的人民调解工作整体合力。

(一)建立联动服务机制。以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调委会为龙头,充分利用各级行政机关、各个政法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调解组织资源,尤其要有效整合街道综治、司法、信访工作力量,以“方便群众、便于接待”为准则,在街道调委会设立联动服务窗口,推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监督反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周到、快捷的服务,全面提高基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预防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和季节,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户、重点人进行重点预防,特别是对那些矛盾积怨较深的人和事,要做好严密的防范措施;
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和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回访,掌握其思想动向,了解和督促履行协议,征求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严防出现激化。

(三)建立定期排查机制。采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信访问题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一般性排查相结合、动态排查与静态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专门排查与间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管辖到哪里,排查到哪里;
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能及时掌握。真正做到把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市、区调委会要坚持每月定期排查,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突发性矛盾专题排查,普遍性问题必须排查;
并定期召开涉案调处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分析,研究解决对策。街道调委会每半月排查一次,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统一制表,建立台帐,登记分析,提出调处预案,落实具体措施;
社区调委会每周排查一次,对本级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好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

(四)建立联合调处机制。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做到“四个联处”。一是上下联处。市、区、街和社区四级调委会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后,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涉及范围、易难程度、轻重缓急等情况,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市、区调委会直接调处外,对一般矛盾纠纷分流归口处理。二是左右联处。对涉及部门较多的矛盾纠纷,在市、区调委会统一组织下,各涉案单位共同参与调解。三是内外联处。注意依靠广大群众做好消化矛盾工作,发挥本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作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四是横向联处。一些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涉及本辖区以外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区与区、街与街、地方与企事业单位等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五)建立督查督办机制。为避免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不及时,或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因种种原因再次爆发等情况,各级要制定《督查回访制度》。会同纪委、政法委等部门,对分流的案件进行督查,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杜绝有调无效,有头无尾现象。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做到一周内进行初次回访,一月内做结案回访。同时,实行领导督办、会议督办和限期督办,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评比工作,部署任务;
一般纠纷限期在15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或跨地区、跨行业的纠纷,限期在30日内办结;
调处不成或当事人反悔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复核或诉讼程序解决。

四、健全制度,切实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

建立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根本保证。要对原有调解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一)加强市、区、街、社区四级调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公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谐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立人民调解庭、巡回调解庭。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正调解、达成协议和督促履行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要求,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调解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切实提高调解规范化水平,用科学的工作制度,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

(二)巩固、规范社区调委会。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建设标准,不断巩固和加强社区调委会建设,市、区、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和调委会要督促、支持社区调委会统一实行“六有”、“七上墙”(调处中心或调委会成员名单、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工作职责、学习例会制度、调解纠纷流程图、警句名言),推动基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三)坚持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方法。一是坚持推行重大疑难纠纷领导包保制。对下一级调处不了的重大疑难纠纷,实行上一级党政领导包保,亲自牵头,组织专班,明确责任,直至纠纷化解。二是坚持推行信访代理制。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在积极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以代理员身份积极承揽群众的信访案件,代替信访人员与有关上访部门联系,帮助沟通协调,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杜绝酿成新的矛盾纠纷。具体实行“两级代理三级解决”,即对居民映的简单信访问题,由社区代理员(调委会主任兼任)代理解决;
对超出社区管理权限的较大信访案件,由社区代理员填写信访处理签报街道信访办负责解决;
对超出街道管理权限的重大信访案件,由街道代理员报区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并将信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访当事人,进行回访,防止其反复。三是坚持推行听证制。对影响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较大或久调未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依当事人或相关部门的提出,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解。听证会由市、区调委会主持,根据矛盾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内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和与会人士各抒己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四是坚持推行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街道及以上调委会要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
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社区调委会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解决问题发挥参谋作用。

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和阵地建设

一是加强街道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度。司法所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职能,发挥着“一线指挥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支持和重视司法所建设,积极配套地方财政资金,调拨土地或调剂办公用房。同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增加地方编制,配足司法所人员,切实改变司法所长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都赋予了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街道司法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精心指导社区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是加强社区调解队伍建设,增强基层调解力量。针对社区调委会主任兼职多、专职少的实际情况,在选聘调委会主任时将民调、综治、信访三个方面工作集中让一名干部负责,并坚持任职条件,将那些懂法律、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选聘到调解主任岗位上。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机制的落实。三是加强调解队伍业务建设,增强调解工作效果。调解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
调解队伍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调解新机制能否顺利运作的根本所在。当前,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调解人员如不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将无法应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为此,各地必须抓好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运用集中教育、现场观摩、案例分析等方法,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方式,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确保每年对基层调解主任、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调解专干进行集中培训活动。在培训内容上,要重点学习《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调解文书的规范制作等知识,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为实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努力打造一支一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首席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证”,力争做到人民调解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而被誉为是老百姓不花钱就打得了官司的“法庭”。同时,《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但从现实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费上是政法部门的“弱势单位”,尤其是基层人民调解基本没有经费政策上的特殊倾斜和制度安排。这与其承担的解决、过滤大量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繁重任务很不相称。一些地方由于经费不足,已经影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篇2】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

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
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
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

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
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
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
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篇3】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吕萍

作者机构:曲靖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云南人大

年:2009

卷:000

期:007

页码:11-12

页数:2

中图分类:D915.14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自治组织;现状;矛盾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稳定;平安建设

摘要: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证明,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亟待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篇4】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曹帅

【摘 要】[摘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综合实践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如何做好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人民调解员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章就我国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卷),期】2019(000)008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基层;
人民调解;
解决机制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方面

1.调解员不够专业

随着现代化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多元化。需求决定供给,在此背景下,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现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调处需求。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由退休工人、社区干部和其他职业者专任或兼任,存在高龄低历、重情理甚于重法理的不足。一方面,不可否认,具有此特点的调解员在社区熟悉度、与群众沟通上占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应充分认识到,当矛盾纠纷的调处更多的是依据主观意识时,随意性较大,调解效果差强人意。另一方面,调解员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我国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当其综合素质有所欠缺时,将无法充分取得矛盾双方的信任和尊重。

2.调解队伍不够稳定

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流动性较大、队伍稳定性不够的问题,最主要原因还是招不来人、留不住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艰苦,待遇不好,工作整体性价比不高。因此,不可避免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一则,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很少主动到基层做调解工作;
二则,部分调解员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兼任基层调解员为工作的过渡,流动性较大。

(二)资金方面

经费之于人民调解,就好比水之于鱼。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尤为重视经费的保障,理由如下:一是,时移事迁,调解专业性增强、工作量增大,调解不收费的可行性存疑。制度设立之初,基层人民调解需调处的矛盾纠纷简单、工作量小,不收取任何费用具有合理性,但现如今矛盾纠纷呈多元化趋势,劳资、经济、合同、医疗等的矛盾纠纷调处,任务重、压力大,对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二是,解除调解员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要长久有效地运转,不能光喊口号,要切实地解决调解员经济上的顾虑,使调解工作成为一份有尊严的工作。基于以上原因,只有充分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才能维持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得矛盾纠纷能够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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