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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版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3篇
第一篇: 2022年新版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高度重视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学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审计或相关检查工作灵活开展。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可以由学校审计处具体实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良好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学校各处室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外部相关机构组织的评价监督。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被评价进行现场调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负责人,以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应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处要将内部控制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将内部控制审计列为内部审计日常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专项审计形式进行,一般的日常监督可以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学校内部审计相关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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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2022年新版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根据《内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小组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实施评价和监督。
一、评价与监督范围
根据《内控规范》规定,内部评价监督的范围是经济业务科室;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
二、评价与监督目标
评价与监督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促进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内控的功能、促进内控目标实现。
三、职责分工
分管领导:
1、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相关科室制定、实施和完善风险评估和内控制度的情况。
2、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3、审阅和批准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4、审议和认定经内部评价发现的重大缺陷,以及提交的应对解决方案。
5、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办公室:
1、拟定年度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方案;
2、组织并实施开展年度内控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
3、对涉及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执行工作回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以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基础,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高度重视内外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整改落实。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由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监察处、学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进行,也可结合其他审计或相关检查工作灵活开展。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监察处对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学校办公室对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评价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九条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监督的校内负责部门应适当分离,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评价学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现场调查、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根据现场调查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编制内部控制风险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后提出认定意见。
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给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学校的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全面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监督按照《中南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外部和内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内部审计
(1)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和评价。
(2)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内部牵制制度的健全性、恰当性及有效性,监督其运行,并提出改进建议。
2.检查、监督和评价财务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用于确认、计量、分类和报告该类信息的措施,以及对某些项目的具体查询,包括详细测试交易、金额和范围;
3.检查、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包括单位的非财务控制;
4.检查、监督和评价对法律、规定和其他外部要求的遵循情况,以及对管理当局政策、指令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循情况。
2、纪检监察
(1) 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承担着对党的组织、党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职能。在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时有一定处理职权。
(2)基本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3)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李宏宝
3、监督范围
监督范围为校内各办公室。
4、内容
(1)内部控制管理检查
1.是否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是: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单位内部分工、出纳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管理、财政内部监督、档案管理等财务制度。
3.针对授权批准、业务经办、审核监督、财产保管、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实行了分离制度。
(2)现金与银行账户检查
1.现金管理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情况。
2.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是否实行年检,是否经财政审批。
(3)财政预算管理检查
1.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乡镇体制结算是否执行体制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2.票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执行票据管理办法的情况;收入征解、收入辅助账是否规范。
3.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程序、执行结果、是否符合《采购法》的规定。
(4)专项资金管理检查
各项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执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有无滞留、缓拨资金的现象,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
(5)固定资产管理检查
1.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情况,国有资产是否做到账帐、实账相符,与资产网络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2.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是否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租赁、处置收入是否缴入财政专户。
(6)会计核算检查
1.会计核算是否依法、合规,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凭证的填制、原始凭证的取得、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执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有无将属于收入、支出性质的业务通过往来款项核算,有无利用往来款项调整财政财务收支;有无将年终超支或结余资金转至往来款项核算。
5、频率
内部监督的频率为至少每年一次。
6、办法
第一条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 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三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篇: 2022年新版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政府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党委政府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党委政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党委政府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党委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评价应当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党委政府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党委政府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适应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党委政府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党委政府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党委政府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委政府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
(四)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党委政府还成立了内部控制工作小组,主要职
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党委政府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
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
段进行。
第九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党委政府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重点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
重点内容包括: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监督工作方案。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内部
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党委政府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
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经
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
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
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
2.组成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内
部控制评价监督具体工作。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
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党委政府
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业务骨干。内部控制
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
避。
党委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
步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
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充分沟通相关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实施阶段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
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 1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初稿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并报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
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党委政府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党委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料整理后,并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
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相关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落
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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