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林甸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林甸县畜禽禁养区
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共林甸县委、林甸县政府关于印发林甸县加快现代化畜牧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林发〔2016〕4号)
三、主要任务
(一)县畜牧、环保、国土资源、水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禁养区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按照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下同);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出栏50000羽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县政府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林甸县林甸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个自然保护区(包括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林甸境内部分)核心区和缓冲区、林甸镇建成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023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743.951平方公里,林甸镇禁养区面积为11.13平方公里。林甸县林甸镇饮用水水源地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林甸县没有风景名胜区。
全县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结合我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为禁养区。林甸镇地下水饮用水源共6口井,面积0.0235平方公里。(分别以6口取水井为中心,35.3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每口取水井的禁养区面积为0.0039平方公里)
2.全县自然保护区
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扎龙自然保护区林甸县境禁养区面积为480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280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00平方公里),黑龙江东兴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99.31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106.16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93.15平方公里),大庆小黑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57.741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30.815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26.926平方公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6.9平方公里(全区)。
3.城镇居民区
将林甸县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林甸镇)划为禁养区,面积为11.13平方公里。(东邻宏伟乡界,西至红旗镇界,南起林甸县G015国道绥满705公里处,北至宏伟乡界。)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环境监管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二)环保、畜牧、住建、国土资源、卫生、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禁养区政策制定的必要性,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获得群众的广泛理解、监督和支持。
(二)部门联动,全力推进。环保、畜牧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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