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方案】佳木斯市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专项整治旅游市场
秩序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8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损害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游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旅游全域治理,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16年底开展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部门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是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虚假广告、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如户外群、保险公司、旅游咨询公司等),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部门、体育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工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标价方式诱骗游客消费的行为。(工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无滑雪、漂流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滑雪场、漂流点和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体育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滑雪场滑雪教练员(导滑员、陪滑员)无资质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体育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司机诱导游客到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场所消费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社会人员散发街头旅游小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附近肆意揽客、倒卖门票;旅行社参与倒卖或变相倒卖铁路火车票的行为。(公安部门、铁路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旅游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特价、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旅游中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旅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旅行车租用无运营资质的车辆,旅行社未与旅游车辆经营公司签订包车合同;旅行社与旅行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游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经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申请进入平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为旅行社提供运输服务或在机场、车站等人群集聚场所非法拉客,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驾驶员不提醒游客系安全带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旅游景区(点)乱涨价和未经审批随意收费以及设置“园中园”门票、强行销售联票、强行代收保险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七)旅游景区(点)、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强迫消费、欺诈消费或通过向旅行社、导游、司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九)餐饮、购物等场所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和出租车私自调改计价器等计量欺诈行为。(质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旅游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一)涉旅食品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游客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机票,第三方网络平台以游客退票为名进行诈骗;民用航空企业在航班延误、机票退款、退改签等方面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安部门、民航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三)旅游经营者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用或借用发票等行为。(税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四)旅行社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向所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五)未按规定经海事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或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超载运输旅客的行为。(海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方法和步骤
专项行动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五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上下联动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科学预防与有效应对相结合)。专项行动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6年8月)。
1.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本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任务目标、整治重点、责任分工、方式方法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行动有章可循、有序实施。
2.坚持预防在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案说法,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涉旅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3.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制度,参照国办发〔2016〕5号和黑政办发〔2016〕68号文件,尽快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公开通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旅游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执法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细化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流程,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快速度、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4.加强执法培训。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经费。组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法治水平。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1.统一投诉受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今年8月25日前,将旅游投诉服务热线整合到“县(市)区长热线”(政府服务热线),有效扩大社会监督,推动旅游市场监管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广泛宣传“县(市)区长热线”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功能,协调三大电信运营商,开通外地游客落地公益短信提醒,使“县(市)区长热线”做到人尽皆知。完善“县(市)区长热线”24小时受理、办理、答复、回访、复核、督办、通报为一体的闭环工作流程,建立回访复核机制、分级分责协调督办机制特别是政府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和“县(市)区长热线”三位一体的监督问责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县区属地主体责任,做好涉旅投诉的处理工作。要开通旅游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进一步畅通旅游投诉举报渠道。
2.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通过暗访检查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就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重处罚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精神,积极推行“两随机、一公开”(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全面公开监管信息,以此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各有关部门之间案件移送转办制度,及时处理在市场监管中相互移送转办的案件。加强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旅游市场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及时查处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开展集中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在全面自我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帐,对照台帐逐项抓好整改落实。要在加强属地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超常措施、超常力度,在旅游旺季、小长假、旅游高峰时段,对重点旅游景区内外、涉旅餐饮、旅游交通、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及其他旅游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多批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综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合力,保持整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督导复查阶段(2016年10月)。市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导组,由市旅游局牵头,选取部分县(市)区、行业和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开会座谈、实地检查等方法,复查旅游市场秩序整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县(市)区持续深入地开展整治行动,抓好常态化监管。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对下一级部门整改整治工作进行本系统内的督查和指导。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1.倡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对涉旅企业实行诚信等级制度,向社会公示涉旅企业的诚信等级。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涉旅企业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使旅游失信者受到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用。
2.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创新执法形式和管理机制,逐步将旅游市场执法列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要出台、细化一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的暗访、举报、督办等长效机制,变“被动治”为“主动管”。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3.全面进行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化监管的成绩和效果、做法和经验、差距和不足、对策和措施、意见和建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市旅游局,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期间取得的成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薄弱环节,毫不松懈地打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持久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5号和黑政办发〔2016〕68号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改变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执法水平不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对维护我市形象和旅游品牌的特殊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属地领导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游客、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强化组织协调。市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工商局、工信委、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体育局、食药监局、旅游局、物价监管局、国税局、质监局、安监局、人社局、佳木斯火车站、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市海事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遇到不同类型的问题和事件时,按照行动方案明确的职责,由相关单位组成临时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及时对事发所在县(市)区给予指导、帮助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中工作推诿、互相扯皮、措施不力的,接到旅游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旅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缺失、官商勾结、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定期通报信息。2016年8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行业开展专项行动和强化日常监管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旅游局汇总、整理,编发《全市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动态》,报送市政府领导,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后7日内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联络方式,连同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报市旅游局(联系人:黄昌明,联系电话:0454—8675633,传真:0454—8222769,电子邮箱:3855957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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